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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补充通知

桂政办发〔2022〕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部署要求进一步落细落实,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我区粮食生产,保障我区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

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玉米、薯类、豆类、小麦等种植面积。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林业局等)

二、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开展水稻玉米高产攻关行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自给率,逐步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科技厅、水利厅、农科院等)

三、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

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为。严格落实耕地卫片监督和土地卫片执法,建立土地违法举报奖励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

四、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制定实施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五、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

严格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中央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支持政策,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加大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支持力度,稳步提高大豆产能和自给率。(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等)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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