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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06日

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设项目测绘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将测绘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业务,由项目业主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依托“多测合一”信息系统,进行测绘成果的提交、审核、备案、共享,与各有关部门管理信息和审批成果数据互联互通,测绘成果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使用。

第三条 “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多测合一”。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多测合一”,包括4类项目类型:勘测定界、规划定点及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预核测绘、不动产实核测绘。

第五条 “多测合一”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资质、信用、成果质量以及地理信息成果安全进行监管,建设维护本市“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市住建、市政园林、人防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辖自然资源、住建、市政园林、人防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多测合一”具体工作。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

第九条 拟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登录“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国家测绘资质管理系统校核以下资料:

(一)测绘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测绘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二)测绘作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作业证、劳动合同;

(三)仪器设备信息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即可纳入南宁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称“名录库”):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

(三)所承担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由测绘服务机构执业注册的注册测绘师充任。

第十一条 名录库向社会公开,供项目业主选取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作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申请变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可根据测绘项目规模和要求,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查询名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自行选择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

第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与测绘服务机构应当订立测绘服务合同,并导入“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测绘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绘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可登录“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取项目测绘所需的基础数据。

第十七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质量检验后提交项目业主验收。项目业主验收合格后,登录“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要求。经审核,不符合审批、登记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

第二十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的计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基础数据申请、获取,测绘成果提交、审核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项目业主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按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定严格质量控制,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本市“多测合一”成果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以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市住建、市政园林、人防等主管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项目业主,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信用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多测合一”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法依规归集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住建、市政园林、人防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履行职责所掌握的测绘服务机构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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